6.1 防火墙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墙与建筑外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
6.1.2 防火墙任一侧的建筑结构或构件以及物体受火作用发生破坏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墙时,防火墙应仍能阻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的另一侧。
6.1.3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条文说明
6.1.1 本条规定了防火墙结构安全和构造及防火封堵的基本要求,以防止防火墙因其支承结构发生破坏而倒塌或失去阻止火势蔓延的作用。
    要保证防火墙在火灾时发挥作用,应确保防火墙的结构安全,相应支承框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是否需要截断屋顶承重结构和高出屋面或凸出外墙,要根据屋面和外墙材料的燃烧性能而定,且对不同用途、建筑高度以及不同耐火极限的屋面板的建筑有所区别。
    防火墙上一般不应开口。除本规范明确不允许开口的防火墙外,其他防火墙上为满足建筑功能要求,必须设置的开口应采取能阻止火势和烟气蔓延的措施,如设置甲级防火窗、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防火分隔水幕等。
6.1.2 防火墙自身的结构安全是保证其发挥作用的基础,本条规定了防火墙的基本性能要求。防火墙一般为自承重墙体,符合要求的承重墙也可以用作防火墙。防火墙的厚度、高度、内部构造以及与周围结构之间的连接,应能保证其在任意一侧受到侧向压力或水平拉力作用时,均不会发生破坏或垮塌。
6.1.3 本条规定了防火墙的基本耐火性能要求。对于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及其他火灾强度大、延续时间长的场所或建筑,应根据实际火灾危险性提高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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